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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字為個人補充說明
自2008年10月1日起,台灣駕照持有人得免路考及筆試申請換發日本駕照。制度概述如下:
1. 依照日本當局所定的對照表(請参考以下連結),核發同等級之駕照。
2. 仍需通過視力、聽力等其他體適能檢查及駕駛經歷的確認。
3. 取得臺灣駕照後之在臺停留期間總計未滿3個月者,不適用此一特例措施。
4. 經由此特例措施而取得日本駕照者,不會沒收其臺灣駕照。
5. 上述以外,有關因年齡或駕駛經歴所產生之限制或申請手續等其他事項,均適用現行之日本道路交通法令及相關通知之規定。
6. 辦理申請手續時請準備下列資料:(1) 申請書(2) 身分證明文件(護照、外國人登錄證等)(3) 照片1張(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高3公分,寬2.4公分素色背景脫帽照片。背面請寫上姓名及拍攝日期)(4) 臺灣駕照(無須再經驗證手續)(5) 臺灣駕照的日文譯本(無須再經驗證手續)(6) 取得駕照後在臺灣停留了3個月以上的證明文件(通常為護照)(7) 手續費(在東京都內申請換發普通駕照之費用為4,500日幣)
7. 申請手續中所需的日文譯本需由下列之任一機構發行:(1) 受亞東關係協會委託之台灣的公路監理機關(2)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、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、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、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、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(3) 社團法人日本自動車聯盟
8. 申請地點在日本各都道府縣警察局的駕照中心。請由以下連結確認所在地。
關於 第3點 及第6點的(6)
需注意!
特別的狀況是:取得駕照後在台停留三個月的意思是 "護照"以及"駕照"上停留在台灣的時間都必須滿三個月以上。 例如:我是2007年11/17 申請到最新的這一本護照,在2008年1/4到達日本,於是乎在這本護照上,我停留在台灣的時間只有2008/11/17 ~ 2008/1/3 只有 一個月又17天 再加上 我2008/7/19~2008/8/18回台灣過暑假約30天,所以 總共只有 "兩個月又17天" 未滿3個月,所以在提出申請的時候,就必須還要拿舊的護照,證明取得台灣的駕駛執照後有在台灣滿3個月以上。
另外一個狀況是,當台灣的駕照因為六年期滿需要更新時,我的狀況是從日本將舊的駕照寄回台灣更換,取得新的駕照,新的駕照時間是2008/10/17開始,所以當我去換日本駕照之後,看到是2008/10/17的駕照,不過我"本人"此時在日本,這時就要解釋台灣是可以他人代換駕照,但畢竟還是從2008/10/17開始,新駕照上並沒有顯示取得駕駛執照已經六年了,所以會被認為取得駕照"未滿三個月",所以很有可能還是要回台灣幾次,把3個月的時間補滿或是提出已持有駕照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證明,我是準備了舊的駕照的翻譯本來當證明,不過能不能被接受,還是要看日本這邊的同意,因為全部證明幾乎都是要看正本,不過舊駕照的正本已經被台灣回收換新駕照了,所以只有盡量提出證明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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